六安市治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凯发k8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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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治指办〔2018〕4号
各县区治超办,市治超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为严厉打击全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推动全市治超由“人力治超”向“科技治超”的全面转变,经市治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治超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推动我市治超工作由“人力治超”向“科技治超”的全面转变,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科技治超、智慧治超应用,推进我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健全治超路面监控管理体系,提高超限治理执法成效,切实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助推六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必要的公路路段通过设置相关动态技术监控设备系统,对过往车辆进行实时连续的动态称重和监控措施,完整记录车辆通行和实际载重数据,真正实现对超限超载货车违法行为事后查处的功能,避免少数违法当事人在直接面对执法人员时容易产生的对抗和侥幸冲闯卡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现率,做到执法更加公正透明阳光,有效缓解当前执法人员及装备不足的难题,通过设置更多动态检测卡点,科学布局动态检测网络,全面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使全市超限率持续控制在0.6%以下。
三、执法要求
非现场执法工作流程就是利用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途经货运车辆实施称重检测、时速检测,有效采集车货总质量、轴数以及车头、车身、车尾抓拍的照片以及监控视频,在技术手段下,抓拍图片可以非常清晰的识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车牌号码、货物装载情况等特征,检测北斗等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是否正常,利用公安部门车牌比对识别系统,对货车遮牌逃避检测行为甄别。在车辆行驶被检测过程中,车辆前方一定距离内的可变情报板适时提示违法车辆到就近的治超站或卸载场消除违章行为并接受处理,对逾期未主动接受处理的由执法人员根据电子证据进行事后监管、后续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当前非现场执法模式主要查处和移送车辆总重超限超载率达30%以上的案件(电子证据合成后的超限超载率),以4轴以上(含4轴)大型货车为主要执法对象。
四、实施范围
全市四县三区境内符合动态检测设备设置条件的治超站固定站点、动态检测卡点和收费站等。
五、政策依据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
六、设置要求
(一)技术标准要求
检测地磅符合《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gb/t21296—2007)等标准。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应遵循《安徽省治超站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安徽省联网治超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
(二)基础条件要求
1.站点动态称重系统通过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取得设备检定证书,计量性能指标不低于10级,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2.站点使用全省统一的联网治超平台系统,并与上级平台联网运行。站点能使用“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卷宗制作。
3.动态卡点前方附近处应设置卸载场地,供驾驶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具备卸载条件的,要指定到就近固定治超站点等场所进行卸载。
4.具备信息提醒功能,可变情报板应在动态卡点顺行车方向400米左右处设置,显示内容为“黄皖nxxxxx已涉嫌超限超载”,在情报板行车方向一侧100米处设置提示牌“涉嫌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请去(指定场所)卸载”。固定治超站点应在卸载场入口处设置提示标牌“请入站处理”。
5.检测系统应具备车牌识别、车尾抓拍、车侧抓拍摄像机等设备,取证的电子照片能够清晰辩认车辆有关显著特征。
6.各子系统连接顺畅,均符合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能够有效对通过车辆进行识别检测,并及时记录完整证据等资料。
七、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公路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科学规划动态卡点布局和落实项目建设工程以及资金筹措保障,建立案件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取证的原始数据采集,筛选、审核、分送和处理工作。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通行非现场执法点的货车故意遮挡号牌、污染号牌、不悬挂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定期摸排分析货源集中点位置信息。
(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固定站信息化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治超非现场执法的案件处罚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非现场执法案件进行抽查,对可识别车牌但未采集、立案的违法超限超载记录按比率进行抽检,杜绝选择性执法现象发生。将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八、工作程序
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一个案件处罚中心和一个信息指挥调度中心,案件处罚中心负责电子证据审核、案件办理、行政处罚等具体工作,指挥调度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证据采集、公路治超站点监控、货运源头监控、执法队伍统一调度指挥等具体工作。
(一)动态卡点启用公告
建立投入使用的动态检测卡点在正式使用前,务必按照技术和相关程序要求调试到位,并在各相关主流媒体提前15天进行公告,让社会各界知晓。
(二)电子证据采集制作
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联网治超站点终端系统采集电子数据进行人工初步筛选,重点剔除抓拍图片与车辆匹配错误、车牌识别错误、车型识别错误、车货总重异常、行驶速度不符合要求等异常数据,通过联网治超系统查询功能进一步核实车辆轴数等基本信息,筛选后的采集数据按要求进行图片合成及信息叠加,制作成违法车辆的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信息。
(三)电子证据审核把关
电子证据制作完成后,由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工作人员上传给案件处罚中心,由案件处罚中心专人负责电子证据的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电子证据将直接上传至“省级联网治超管理平台”,并经由“省级联网治超管理平台”实时推送至“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
(四)后继处罚完善工作
1.处罚中心执法人员通过“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对管辖路段的违法超限案件按照一般程序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已被其他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外省市违法车辆,可采取ems邮寄、公开媒体、政务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2.处罚决定作出后,通过公开运行系统自动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超限超载信息。
3.对认定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对其相关的营运证等证件进行锁定。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调查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车辆年检申请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接受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同时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或者安全技术检验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4.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案件,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案件处理中心对已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应按“七天双公示”要求,按时同步上报于本级信用平台。
6.对于长期不来处理的车辆按程序纳入失信惩戒机制。
九、责任追究
(一)货运车辆驾驶员应自觉接受路面动态检测称重设备检测,对故意绕行、逆行等躲避检测行为,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破坏动态检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超相关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对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未立案、擅自修改或删除执法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附件:六安市治超指挥部办公室治超非现场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治超指挥部办公室治超非现场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领导,有序推进我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六安市治超非现场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卫东
副组长:孙有德 张冬阳 丁世民
成 员:马 莉 陈 斌 韩燕辉 高万春
姚 宏 王扬安 康 林 汪振国
冯家勇 曹俊新 许教育 徐德喜
秦永国 郑昌盛 刘传新 黄守强
管 皓 丁美宏 吴孝先 李晓鹏
王应君 袁学鹏 杨 菊 黄贵清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陈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研究全市治超非现场执法卡点规划布局和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大非现场执法卡点规划和建设工作力度,确保全市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六安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非现场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规范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利用科学技术设备,通过智能抓拍、比对、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相关信息,认定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模式。
第三条 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主要适用于通过科技设施检查发现的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承担国防、军事、应急、救灾等任务的车辆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设施,是指由动态称量设备、车牌识别及抓拍设备、信息发布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数据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和动态称重检测区及其附属设施构成的设施。
上述科技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保持功能完好。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遮牌、套牌、假牌、牌照污损和不悬挂牌照等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发利用“遮牌系统比对”软件识别车辆信息。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遮牌、套牌、假牌、牌照污损、不悬挂牌照和不按车道行驶等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和优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立非现场执法案件处理岗位设定,完善非现场执法后继处理制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第七条 实施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利用的称重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未获得强制性检定合格或者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称重设备上提取的称重数据,不能作为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九条 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证据材料主要有:
(一)视听资料。包括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遮牌(假牌、套牌等)比对、卫星定位图片截取和照相机采集、收集的录音、录像、图片等资料;
(二)电子数据。包括通过收费站计重收费设备、动态检测称重设备等动态汽车衡器采集的超限车辆称重数据;
(三)其他证据。包括能够反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证件信息、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十条 作为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证据的书证、物证应当为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或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为原始凭证。视频证据应当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照片应当显现检测时间、地点、车辆轴数、总重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据。
第十一条 以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数据作为证据开展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的,应当收集以下信息资料作为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
(二)车辆称重数据,包括车辆号牌、通过时间、通过检测路段桩号、轴数、车货总重等信息;
(三)现场车辆照片,包括车辆号牌、通过时间、轴数、车货总重等信息;
(四)车辆通过检测路段时的视频等。
第十二条 认定当事人强行通过固定治超站或者检测路段通行车道、通过“s”形绕行检测路段、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避开检测路段、故意堵塞检测路段通行车道等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应当收集以下信息资料作为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
(二)现场车辆照片;
(三)车辆通过检测路段时的视频;
(四)车辆周边参照物、标志标线及其他内容。
该证据材料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和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证据收集、筛选、初审、核查、送达、处理、统计等工作。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定期对称重检测数据进行梳理、统计、登记造册,对符合上述证据收集条件的证据材料予以收集、保存、上传。
第十四条 经确认属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车辆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电子证据材料应当妥善、分类保存,正常情况下应当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重大案件应当保存不少于10年。对已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证据,应当打印随卷宗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对收集、采集的证据进行筛选和初审后,提交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对满足行政案件处罚条件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案件处理中心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建立业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联通共享,确保非现场执法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得到确认,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证据采集、收集完整有效;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三)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凯发k8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清楚;
(四)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以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数据作为证据开展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的,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后,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信息确认并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罚款数额;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限。
(六)注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采取电话、书面、当场等方式进行陈述、申辩。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以笔录、录音等方式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查明当事人有以下情节,或者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一) 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经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
(二)称重数据确认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出现异常情况与当事人合法磅单载明重量差距太大的;
(三)在24小时之内被其他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信息确认,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确认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3日内不提出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当面送达,无法当面送达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ems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拒接处罚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安徽省运政管理系统”对涉案货运车辆营运证件进行锁定,限制年检、转户等业务,处理完毕后予以解除。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且不接受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处理,将列入“社会信用惩戒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刁难、勒索当事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 )的要求,实现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处罚电子卷宗的形成、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