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凯发k8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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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建管〔2017〕23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各单位,市交投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电话:0564—3952221,邮箱:2978116040 @qq.com),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1日
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六安市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前期可研开始至竣工验收止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项目投资性质,使用政府资金或交通项目补助资金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具备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并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在报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相关资料做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在施工图设计审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能力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按规定要求其补充完善或委托代建。
第五条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依法管理、责权一致、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分级通报制度。
第六条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评价结果根据需要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对在六安市内从业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市级综合信用评价。
第七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0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0分,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含其职能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三)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
(二)动态评价是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动态评价认定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六安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章 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履职履约行为以单个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履职履约行为评价。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职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并及时公示。
(二)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三)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价结果抄告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抄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信息采用动态采集和定期采集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上报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资料;
(二)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可依托项目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三)向其他政府部门查询。交通运输局到司法、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查询采集相关信息;
(四)第三方机构采集。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失信行为的资料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保证基础信息录入完整、准确、规范,正确运用评价规则,在规定时间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并上报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参建单位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
第三章 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的守法诚信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涉及申报省部补资金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扶持,积极帮助列入计划,优先划拨补助资金。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公示六安市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进行重点监管。暂停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省部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暂缓划拨补助资金。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履职、履约效能建设考核结论带入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在公示评价结果时,同时公示被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方一并公示。
第二十条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机构建立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或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评价分项 |
评价子项 |
|||||
一 |
履职履约行为 (100分 行为代码gljs2) |
严重失信 行为 (行为代码gljs2-1) |
gljs2-1-1 |
因建设单位责任发生围标、串标或转包、分包 |
直接定位d级 |
|
gljs2-1-2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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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1-3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4 |
因建设单位原因,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5 |
试运营期超过三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6 |
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分不合格(低于75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7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8 |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9 |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评分低于75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0 |
由于项目原因,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1 |
环境保护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2 |
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环保问题,并造成较大危害 |
直接定为d级 |
||||
招标行为 (10分 行为代码gljs2-2) |
gljs2-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是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3分/次 |
|
||
gljs2-2-2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2分/次 |
|
|||
gljs2-2-3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2分/次 |
|
|||
gljs2-2-4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 |
2分/次 |
|
|||
gljs2-2-5 |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及时报备行业主管部门 |
2分/次 |
|
|||
gljs2-2-6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2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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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2-7 |
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2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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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2-8 |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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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履职履约行为 (100分 行为代码gljs2) |
招标行为 (10分 行为代码gljs2-2) |
gljs2-2-9 |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2分/次 |
|
gljs2-2-10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2分/次 |
|
|||
gljs2-2-11 |
因建设单位过错造成有理投诉或对查出问题拒不整改 |
2分/次 |
|
|||
gljs2-2-12 |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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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2-13 |
招标文件未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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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程序 (15分 行为代码gljs2-3) |
gljs2-3-1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
2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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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2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资历不满足工程需要 |
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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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3-3 |
项目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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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4 |
未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质量监督备案、施工许可批复的程序 |
缺项或未批先建的扣20分 任一环节顺序倒置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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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5 |
未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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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6 |
未将施工图文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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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7 |
未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组织建设,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增加或减少规模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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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8 |
未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
5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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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9 |
交工验收后试运营前不发放合同段交工证书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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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10 |
未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 |
5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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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3-11 |
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等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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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更 (7分行为代码gljs2-4) |
gljs2-4-1 |
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未实施有效设计变更管理的 |
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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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4-2 |
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
2分/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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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4-3 |
未经批准先实施变更的 |
2分/项次 |
|
|||
gljs2-4-4 |
存在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的 |
3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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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管理 (10分行为代码gljs2-5) |
gljs2-5-1 |
未设置专职信用评价管理人员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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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5-2 |
未建立信用管理台账,未及时更新,未实施有效信用管理的 |
2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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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5-3 |
基础信息错漏 |
1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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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5-4 |
未正确运用评价规则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进行信用评价的 |
2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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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5-5 |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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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5-6 |
评价结果未在项目招标、履约监管等方面得以应用的 |
未应用扣4分。应用不准确、不全面,应用不合理扣2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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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20分 行为代码gljs2-6) |
gljs2-6-1 |
未建立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安全计划、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2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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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6-2 |
未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
1-3分 |
|
|||
gljs2-6-3 |
未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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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6-4 |
督促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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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履职履约行为 (100分 行为代码gljs2) |
质量安全 管理 (20分 行为代码gljs2-6) |
gljs2-6-5 |
发生较大及以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 |
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扣10分/起;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5分/起。事故后未建立针对性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扣20分 |
|
gljs2-6-6 |
未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 |
3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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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6-7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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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6-8 |
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并进行处置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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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拨付 财务管理 (8分 行为代码gljs2-7) |
gljs2-7-1 |
因建设单位原因,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4分 |
政策因素导致的除外 |
||
gljs2-7-2 |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以外,要求企业提交额外的保证金 |
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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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7-3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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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7-4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
2分/次 |
|
|||
gljs2-7-5 |
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4分 |
|
|||
gljs2-7-6 |
未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现有效监管 |
无监管办法扣4分;监管不到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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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7-7 |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及时处理审计问题等工作 |
2分 |
|
|||
gljs2-7-8 |
存在挪用、截留、侵占工程建设资金行为 |
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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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7-9 |
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监理费、检测费等 |
2分/次,超过3次直接降为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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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10分 行为代码gljs2-8) |
gljs2-8-1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5分/项 |
|
||
gljs2-8-2 |
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履约率低于70% |
4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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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8-3 |
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变更手续 |
2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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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8-4 |
因建设单位原因,任意压缩或延长工期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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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8-5 |
未对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未审核扣3分,未备案扣1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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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js2-8-6 |
参建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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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8-7 |
违反合同要求,指定材料供应商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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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8-8 |
违反合同要求,指定第三方检测单位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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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8-9 |
违反合同约定指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
5分/次 |
|
|||
档案管理 (5分 行为代码gljs2-9) |
gljs2-9-1 |
未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归档,档案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 |
1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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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9-2 |
未通过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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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9-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或未按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进行有效存放保管的 |
3分 |
|
|||
一 |
履职履约行为 (100分 行为代码gljs2) |
维稳工作 (5分 行为代码gljs2-10) |
gljs2-10-1 |
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政策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及相关地方矛盾,影响工程建设的 |
5分/起 |
|
gljs2-10-2 |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参建企业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
5分/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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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5分 行为代码gljs2-11) |
gljs2-11-1 |
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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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11-2 |
未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的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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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11-3 |
班子成员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腐败问题的 |
行政处分的,一例扣2分,构成犯罪的一例扣5分 |
|
|||
生态环保 (5分 行为代码gljs2-12) |
gljs2-12-1 |
未制定环保(扬尘防治等)、水保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 |
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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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2-12-2 |
因施工原因,造成环保问题被投诉并认定属实,且未及时处理的 |
3分/次 |
|
|||
gljs2-12-3 |
未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 |
3分 |
|
|||
其他失信 行为 (行为代码gljs2-13) |
gljs2-13 |
其他被认定为失信的履职履约行为 |
5-10分 |
市交通局认定为失信的其他履职履约行为 |
||
二 |
其他行为 (行为代码gljs3) |
gljs3-1 |
向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信息,存在虚假 |
3分/次 |
在总分中扣除 |
|
gljs3-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 |
||||
gljs3-3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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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s3-4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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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履职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
附件2
六安市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一、单项评价(以单个项目为评价单元)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为不良履职履约行为数量,为不良履职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如无招标行为,信用评价得
如仅有招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二、市级综合评分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在六安市综合评分:
(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