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凯发k8登录入口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0-07-3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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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2017年以来,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迅速,先后有摩拜、ofo、哈罗等共享单车企业入驻我市,经市场淘汰,目前在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品牌有8家,投入运营车辆约26000辆左右。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制度,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亟待规范的问题。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4个方面,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内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有必要制定我市指导意见。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五)《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六)《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制定意义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和促进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良好秩序,促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可持续发展。

研判和起草过程

首先要做好源头管控。运营企业备案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营条件。单车总量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单车数量管控需考虑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的承受能力。车辆停放布局必须合理规划,重点考虑人流密集区的停放规划。单车质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车辆管理应考虑安全和文明城市创建等多方面因素。运营企业提前收取的资金应安全可靠。

其次要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管理责任。在企业经营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应在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开展,企业的运营力量应该达标;运营企业应坚持每天进行单车管理,不能放任车辆随意停放。运营企业的单车应具备数据采集功能,线上平台应具备车辆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这些功能在必要时候可以提供给监管部门。运营企业应从用户的线上操作界面入手,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好规范和说明。在安全保障方面,企业要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投放市场的应是安全可靠的新车,拼装车不得投放市场。在售后方面,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线上线下服务水平,能立即解决或者限时解决用户的问题。企业退出市场应遵守本地规定。

同时加强对用户使用行为的监管。开展用户骑行行为约束,对多次违停的用户,限制骑行。政府部门加强对乱停乱放、违规骑行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

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监管以属地政府为主,市级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政策引导、技术指导、违规行为监管等,具体的监管责任由属地区政府履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草拟,经与各部门、各企业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经修改后由市政府办发文。

主要内容

加强源头调控

(一)运营备案。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符合条件的向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市市场监督、市城管等部门提交运营备案手续。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清洁、报废回收)、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5.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应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

6、收取押金的运营企业与市银监部门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

7、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安装新能源牌照证明。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营备案手续。

(二)总量调控。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结合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对企业投入车辆进行总量调控,实现动态平衡。

(三)布局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市文明办公布主次街道、公共场所允许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区域、点位;在城区重要商圈、医院、学校、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周边区域规划设置配套停车点位,方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四)产品质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其中对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号”原则进行编号。

(五)车辆管理。运营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在车辆投入运营时同步建立“电子围栏”。运营公司要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有序停放,及时清理废弃车辆。

根据国家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六)资金管理。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应与市银监部门和开户银行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强化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规范管理。

1.运营企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运营企业要按照要求配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调度维护人员。

2.运营企业要每天安排人员上路巡查对所属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通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扶正归位,规范停放方便市民通行。

3.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采集、保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信息数据,包括车辆投放数量、车辆分布情况、车辆使用情况、车辆行驶轨迹、车辆使用频率、停车点位置等。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接入市级行业监控平台并能够反映各项数据,市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可以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数据。  

(二)强化信息监管。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未满12周岁的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同时运营企业要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禁行说明。

2.运营企业要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运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为政府监管执法、大数据分析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运营企业后台端口应无条件与执法部门对接。

(三)加强安全维保。

1.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使用者的每次骑行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保险。

2.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普检,及时收回故障、破损车辆,严禁报废车辆拼装后进入市场。

(四)优化服务水平。运营企业要公布租赁收费标准,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对用户车辆故障投诉、监管部门车辆调度指令等,运营企业均应在立即响应;对用户建议或意见类投诉,运营企业应及时予以办结。

(五)退出机制。运营企业应建立退出机制,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包括社会公示、各类应退资金的退回、车辆的回收(含废旧电池处理)等问题。

强化用户监管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

(二)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和乱停放、危险骑行等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创新举措

1、根据《意见》,鼓励使用国产导航定位系统(北斗)。

2、根据《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用户使用行为的信用管理和约束。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举措

一是制定详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运营管理、部门服务监管和用户使用行为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有利于《意见》执行。

二是对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开展企业备案各项工作。对不备案的企业做退出市场处理,企业所属车辆一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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