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k8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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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民航机场集团、通航控股集团,各民用机场运营单位、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航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航市场发展实际,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9〕870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航协同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支持我省民航事业发展,加快培育民航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培育我省民航运输市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培育民航运输市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各民航机场(含通用机场,下同)运营单位负责与有关单位(含航空公司、货代企业、异地航站楼运营企业、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等)商谈签订相关协议,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协议,审核协议执行情况,协助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兑现。
第五条 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空管专项扶持和促进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其中,公共运输航空项目包括客运、货运、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通用航空项目包括机场运营、新开通航运输航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公共运输航空补助。
1. 客运补助。
(1)定期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新增、恢复,下同)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以下定期客运航线航班给予补助:班期执飞周期满足冬春季或夏秋季一个航季以上的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其中,国内定期航线每班补助最高4万元,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最高5万元,亚洲区域航线每班补助最高8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最高2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的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且一个航季内执飞航班量达8班(16架次)及以上的,每班补助最高3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3)客运增量补助。以上一年度机场旅客吞吐量为基数,对旅客吞吐量增量部分,每万人次补助最高2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统筹用于支持航空公司加密航班、机型小改大、中转联程等项目。
(4)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以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对航空企业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过夜飞机(全年需在省内机场执飞满200天)给予补助。其中,每增加1架60座至100座(含)之间的飞机,补助最高100万元;每增加1架100座至150座(含)之间的飞机,补助最高150万元;每增加1架150座以上的飞机,补助最高20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5)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根据异地城市候机楼新增客运量,给予每个异地城市候机楼最高15万元补助。
2. 货运补助。
(1)货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临时货运包机、客改货)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以下货运航线航班给予补助:执飞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全年不少于40班、国际航线全年不少于15班的货机航班,其中,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最高8万元;亚洲区域性航线每班补助最高20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最高3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货运增量补助。以上一年度机场货邮吞吐量为基数,对机场年度货邮吞吐量增量部分给予补助,每吨补助最高2000元。此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组货、中转联程等项目。
(3)航空卡班运输补助。对省内民航运输机场运输出港航空货邮的运输单位,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最高0.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新增驻场飞机货运补助。以上一年度驻场全货机为基数,对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全货机给予补助。其中,业载小于15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00万元/架,业载介于15吨(不含)至30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50万元/架,业载大于30吨(不含)的机型补助最高200万元/架。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3. 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补助。对在运输机场设立基地的运输航空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补助。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最多连续补助4年。
(二)通用航空补助
1. 机场运营补助。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达到2000架次的运输机场,分别给予其运营公司最高100万元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最高为3年。
2. 新开通航运输航线补助。新开通的通用航空载客运输固定航线年度运营发生亏损的,对执飞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最高0.4万元/飞行小时进行补助,最多连续补助3年。
3.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补助。对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最高按照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最多连续补助4年。
(三)空管专项扶持补助
根据民航安徽空管分局为我省有关单位提供的空管专业信息和凯发k8登录入口的技术支持服务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四)促进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
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民航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机场运营单位、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文件;2.省内各机场、市民航牵头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审核确认件;3.上年度该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佐证材料;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通知要求,汇总申报材料,经市民航牵头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
第九条 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每年审核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每年对上年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差额部分统筹纳入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查实后,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各执飞航空公司客货运量,客座率等航线航班培育的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作为次年安排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补助退出机制。对市场培育成熟、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的补助项目,经评估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有民用机场的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航空市场发展需要,制定相应航空市场培育管理办法,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9〕870号)同时废止。